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簡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豐簡字第80號 上訴人 即 被   告 立韙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福國際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貳萬零柒佰伍拾貳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