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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豐補字第2號 原   告 禾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華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3249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0,214元,應徵裁判費2,87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70元;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 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若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金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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