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號
原 告 禾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明曉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華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4年度司促字第32498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
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0,214元,應徵
裁判費2,87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,370元;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
○路0段000號)如數補繳,逾期若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楊金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