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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293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何正偉 代 理 人 黃雅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杰昇、鼎能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26,83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  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  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   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潘杰昇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鼎能實業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 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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