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1號
原 告 鐵強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凱莉
訴訟代理人 蔡伍榮
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家鈿發
支付命令(10
4年度司促字第3418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,6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6,84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6,340元;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0號)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