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25號
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彭雲慶
訴訟代理人 曾名揚
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亮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5,39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
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
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