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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豐補字第326號 原   告 麗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郁惠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5,0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020元;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(臺中市○○ 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7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7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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