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26號
原 告 麗鯨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郁惠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欣諾德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4327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15,065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
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020元;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(臺中市○○
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