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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75號 原   告 林士弘 代 理 人 陳彥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335,8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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