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75號
原 告 林士弘
代 理 人 陳彥价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利伯特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335,8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
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