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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貨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5年度豐補字第38號 原   告 萊蒂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電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又未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明確   金額,原告應再具狀陳明欲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,並依民事  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   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千元;逾十萬元   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   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,每   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十   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   元者,以萬元計算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  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陳明並補繳;逾期   未陳明又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利電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 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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