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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豐補字第392號 原   告 嘉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淑華 送達代收人 羅意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姜紹禹等發支付命令( 105年度司促字第15294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00元;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 000號)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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