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392號
原 告 嘉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淑華
送達代收人 羅意婷
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姜紹禹等發
支付命令(
105年度司促字第15294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30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800元;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
000號)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