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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13號 原   告 九大全球生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童德龍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276,14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2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 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   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童德龍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奕名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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