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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36號 原   告 金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俊宏 訴訟代理人 戴君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正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),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54,49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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