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436號
原 告 金洺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俊宏
訴訟代理人 戴君衛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正輝國際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483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
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54,49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