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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豐補字第444號 原   告 彰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介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霖強雷射科技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206552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3,160元,應徵裁判費1,550元 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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