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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豐補字第447號 原  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宜山國際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938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44,300元,應徵裁判費1,550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050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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