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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豐補字第528號 原   告 登鋒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美 訴訟代理人 周子仲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貞嬑發支付命令( 105年度司促字第202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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