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69號
原 告 坤皇汽車修配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炳坤
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徐金泉發
支付命令(
105年度司促字第23250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,025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