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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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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5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修理費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69號 原   告 坤皇汽車修配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坤 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徐金泉發支付命令( 105年度司促字第2325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,02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1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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