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588號
原 告 登鋒報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淑美
訴訟代理人 周子仲
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美汝發
支付命令(10
5年度司促字第2365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
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