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20號
原 告 長伸產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存道
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譯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2648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43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