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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5 年度豐補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620號 原   告 長伸產業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存道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譯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26482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43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55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 1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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