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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勞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10號 原   告 黃氏泰 訴訟代理人 盧天濤 訴訟代理人 莊婷聿律師 被   告 原泰立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泊如 ○           號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禁止盧天濤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。但經審判長許可者,亦得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前項之許可,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 撤銷之,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。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盧天濤,因非律師,且經本院 曉其應提出得受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,今逾期仍未 提出,本院因認其不於代理本件訴訟,首揭規定,禁 止其為本件訴訟之代理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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