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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勞簡字第3號 原   告 古閔方 原   告 吳正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發律師 被   告 家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美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 黃啟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6年10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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