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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小字第 6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655號 原   告 祥業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山形 被   告 廖賜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壹、爭執事項: I、原告部分: 一、原告起訴聲明:1.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7,000 元。2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二、原告陳述略以: ㈠被告於中華民國(下同)105年9月2日簽訂切結書,租 用原告置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○○號旁建築工地 之鷹架,並承諾支付租金、拆架工資及運費。截至工地 竣工日止,被告租用鷹架之租金、拆架工資及運費為 47,000元,租用期間颱風防護費為1萬元,過期使用之 租金為2萬元,共計77,000元(計算式:47,000+10,00 0+20,000=77,000)。料,105年11月3日原告向被 告請求相關費用,被告拒不給付,縱經催討,亦置之不 理。 ㈡綜上,原告依法提起本訴等語。 ㈢提出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 2127號不起訴處分書;臺中健行路郵局000371號存證信 函影本等附卷為證。 II、被告部分: 一、被告聲明:1.原告之訴駁回。2.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3. 如受不利之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陳述略以: ㈠被告否認簽立切結書。原告於另案偵查中曾提出該切結 書,其上印文並被告之印文,亦無被告之簽名,顯 非真正。再者,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之自用農舍新建工程,係於104年8月13日由訴 外人陳柏霖承攬,其下包廠商均由訴外人陳柏霖覓得, 並由訴外人陳柏霖與之成立承攬關係,而該工程總款項 608萬元,被告已給付訴外人陳柏霖566萬6千元,其中 包含被告代墊之工程款126萬6千元。是以,被告既未簽 立切結書,工程款亦已支付訴外人陳柏霖,則原告應向 訴外人陳柏霖請求才是等語,資為抗辯。 ㈡提出:工程合約書影本;104年11月5日展大砂石有限公 司之收據影本;105年1月28日終止委託書影本;105年2 月4日協議書影本;現金支出傳票影本;105年2月23日 工程預支單影本;105年3月2日佳好康實業有限公司之 收據影本;105年4月18日工程款支領憑證影本;105年4 月16日委託書影本;105年4月16日請款單影本等附卷為 證。 貳、理由要領: 一、請求履行債務之訴,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 因之事實外,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,負舉證之責 任,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,被告於其抗辯事實,始應負證 明之責任,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(最高法院43年台上 字第377號判例、106年台上字第1273號判決參酌);次按 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,均應負舉證之責,故 一方已有當之證明者,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,即不得不 更舉反證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參考)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雖經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127號不起訴處分書;臺中健行路郵 局000371號存證信函影本等附卷為證,並引用該偵察卷內 之證據資料;被告則否認有與原告簽約租用鷹架,對原告 所提出之切結書否認為其所簽章,並謂:被告所有坐落臺 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之自用農舍新建工程,係 於104年8月13日由訴外人陳柏霖承攬,其下包廠商均由訴 外人陳柏霖覓得,並由訴外人陳柏霖與之成立承攬關係, 而該工程總款項608萬元,被告已給付訴外人陳柏霖566萬 6千元,其中包含被告代墊之工程款126萬6千元。是以, 被告既未簽立切結書,工程款亦已支付訴外人陳柏霖,則 原告應向訴外人陳柏霖請求才是等語,資為抗辯。 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 度偵字第2127號全卷,依卷內資料所載原告確不能證明被 告有簽發系爭之切結書給原告,亦未在其上簽名或加蓋印 章,被告之妻亦陳證未在該切結書中加蓋被告印章等,是 被告既否認該系爭切結書之真正,則原告對系爭切結書確 為被告簽給之事實即應負舉證之責,另原告對被告確有向 其承租鷹架之事實亦應舉證,原告對此均不能舉證以實其 說,則據此向被告請求給付租金即不可採,被告所辯應足 採信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租金為無 理由,應予駁回。 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78條,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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