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小字第740號
原 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美玲
訴訟代理人 蔡佳良
被 告 進億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可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0六年八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