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救字第7號
聲 請 人 鄧順鴻
代 理 人 王通顯
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
相 對 人 華成欣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秀娟
相 對 人 欣宇工程行負責人陳宇
周子享
上列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聲請
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財團
法人
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
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
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
條亦有規定。再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,法院應依職業災
害勞工聲請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,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
32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職災補償等事件(即本院106年
度豐勞簡字第12號)。又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
非顯無
勝訴之望,
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
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
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附於前開民事卷宗
可參
,本院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,故聲請
人聲請訴訟救助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戴博誠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
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