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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簡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豐簡字第354號 原   告 源良製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  告 呂怡慧 被   告 呂怡嫻 被   告 呂彩綺 被   告 呂祥茂 被   告 陳呂式金 被   告 孫德成 被   告 孫良寅 被   告 孫良辰 被   告 楊子青 被   告 楊子毅 被   告 楊繡綾 被   告 呂芳庭  已於民國38年10月13日遷出日本國 被   告 呂芳草  已於民國45年12月13日遷出日本國 被   告 張呂霞圭 被   告 呂俊弘 被   告 呂俊毅 被   告 呂宜靜 被   告 呂官諭 被   告 呂阿亮  已於民國38年8月13日遷出日本國 被   告 呂美英 被   告 呂芳濱 被   告 呂榮泉 被   告 呂石堆 被   告 林禎瑢 上 1  人 訴訟代理人 楊彤琳  住同上 被   告 林姿利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林楷吾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林耀庭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林信平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○○○號4樓之16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廖淑美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黃明宏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6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黃群惟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6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黃群凱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6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林文郁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2樓之1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兼 上 5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玫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林哲庭  已於民國33年6月1日遷出日本國           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被   告 楊林淑美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吳翠瓊 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6樓之5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吳佳騰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10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吳貳圃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弄○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高張綾珠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弄○號4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張文萍  住澎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之2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張紹容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張國振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村路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張秀里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許梅宴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○路○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張原彰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張亦嬅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號12樓之7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曾張阿足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4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周月娥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鄭誼慧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號4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鄭誼忻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鄭祚賢  住金門縣○○鄉○○里○○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鄭祚騰  住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鄭惠姿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鄭惠娃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林陳淑貞 住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街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陳鋒猶  住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0弄            0號3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陳鋒卿  已於民國72年9月3日遷出美國           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陳淑芬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萬福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○○號11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滿 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11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羅並南  住嘉義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羅晉國  住嘉義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羅茹珺 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羅文孝  住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羅錫岳  住嘉義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羅錫士  住嘉義市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羅錫仁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11樓之2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傅玉葉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居臺中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昌哲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威助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美雲  住臺中市○區○○街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陳素琴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            3樓之10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胡呂淑香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            3樓之10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淑真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○○巷○弄○○號            7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金翰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恩綺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○街○○號14樓之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東益  住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理金珧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弄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理奈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            號2樓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理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理宗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經邦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經宇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楊美春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呂美慧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被   告 廖淑燕  住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弄○號 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呂怡慧、呂怡嫻、呂彩綺、呂祥茂、陳呂式金、孫德成、孫 良寅、孫良辰、楊子青、楊子毅、楊繡綾、呂芳庭、呂芳草、張 呂霞圭、呂俊弘、呂俊毅、呂宜靜、呂官諭、呂阿亮、呂美英、 呂芳濱應就其被繼承人呂石壽所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二,辦理繼承登記。 被告呂榮泉應就其被繼承人呂坤瑞所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 ○○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四,辦理繼承登記。 被告林禎瑢、林姿利、林楷吾應就其被繼承人呂愛治即林呂愛治 所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二, 辦理繼承登記。 被告林耀庭、林信平、廖淑美、黃明宏、黃群惟、黃群凱、林文 郁、林文玫、林哲庭、楊林淑美、吳翠瓊、吳佳騰、吳貳圃、高 張綾珠、張文萍、張紹容、張國振、張秀里、許梅宴、張原彰、 張亦嬅、曾張阿足、周月娥、鄭誼慧、鄭誼忻、鄭祚賢、鄭祚騰 、鄭惠姿、鄭惠娃、林陳淑貞、陳鋒猶、陳鋒卿、陳淑芬、呂萬 福、呂滿、羅並南、羅晉國、羅茹珺、羅文孝、羅錫岳、羅錫士 、羅錫仁、傅玉葉、呂昌哲、呂威助、呂美雲、陳素琴、胡呂淑 香、呂淑真、呂金翰、呂恩綺、呂東益應就其被繼承人呂坤泉所 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應有部分十六分之四,辦 理繼承登記。 兩造共有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、登記面積二六八 點二四平方公尺之土地,應予變賣,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載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。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除被告林禎瑢、呂理金珧、呂理、呂美慧到庭外,其餘被 告受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均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號土地、登 記面積268.24平方公尺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共有人,應有 部分64分之1,而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所 載,然其中共有人呂石壽、呂坤瑞、呂愛治即林呂愛治、呂 坤泉等4人已於起訴前死亡,上開被繼承人應有部分應由附 表一備註欄所載之繼承人繼承,惟各該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 登記,故請求上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。又兩造間對於系爭 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,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 ,因無法協議分割,且系爭土地面積微小,共有人數多達80 餘人,無法將系爭土地細分,故請求變價分割等語,並聲明 :如主文第1項至第5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呂俊毅表示:系爭土地非畸零地,並無意願出售,有請 建築師規劃蓋祭祀的公祠。 被告林耀庭、鄭祚騰、鄭惠娃、呂滿、呂美雲、呂理金珧、 呂理奈、呂理、呂理宗、呂美慧、廖淑燕等人曾到庭表示 :尊重大家意見,尊重長輩意見等語。 被告呂昌哲到庭表示:希望價購原告應有部分。 被告呂經宇、呂經邦、傅玉葉到庭表示:原物分割,保留土 地,不要變賣,其中被告呂經邦於系爭土地有工廠,但未設 立行號,屬於地下工廠等語 被告林禎瑢、呂滿、羅並南、廖淑美、黃明宏、黃群惟、黃 群凱、林文郁、林文玫、呂美雲等人曾到庭表示:同意變賣 被告呂石堆之兒子呂芳卿曾到庭表示:呂石堆目前行蹤未明 ,並無死亡證明等語。 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。 四、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,非經登記,不得處 分其物權,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,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, 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,自屬處分行為,如係變 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,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 之方法,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,如果共有人就共 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,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。故 被繼承人死亡後,如未辦理繼承登記,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,自不得處分該應有部分,遇此情形共有人得先行或同時請 求辦理繼承登記(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134判例意旨參照 )。經查,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呂石壽、呂坤瑞、呂愛 治即林呂愛治、呂坤泉等4人已於起訴前死亡,上開被繼承 人應有部分應由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繼承人繼承,惟各該繼 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 地登記謄本(卷㈠146-149頁)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 戶籍登記簿可佐(卷㈠10-143頁),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 真實。從而,原告請求附表一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繼 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,洵屬有據。 五、次按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,得變賣共有物,以價金分配於各 共有人,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又按裁判上定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,分配原物與變賣之分配價金,孰為適 當,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,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(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另若以原物分 割,各當事人分得之土地,面積過小,顯然不能作何用途, 徒然減損土地之經濟效用,故不能原物分割者,應予以變賣 ,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,如此始能將 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,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徹底 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(同院82年度臺上字第512號 判決參照)。本院審酌:系爭土地地形狹長,登記面積268. 24平方公尺公尺,多數共有人為繼承取得應有部分,如採原 物分割方式,而按兩造應有部分計算,多數共有人僅能取得 微小之土地,如此定將造成系爭土地過度細分,造成土地利 用不完整,徒然減損土地經濟效益,實不符合兩造使用土地 之利益,又部分共有人表示欲將系爭土地建設為宗祠使用云 云,然系爭土地為潭子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之工業區用地,依 據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,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 微之工廠及其必要附屬設施、工業發展有關設施、公共服務 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為限,並不得作為祭祀之用,有臺中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資料可佐(卷㈡11頁),本院除慮及上 開因素外,尚有部分共有人已到庭表示願意變賣之意願,暨 斟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、利用價值、兩造之利害關係、分 割後可能利用之經濟價值、公共利益之維持等因素,及兩造 復未提出妥善之原物分割方案,認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為分 割,始為適當,而所變賣之價金,由兩造按附表二所載變賣 所得價金分配比例分配之。 六、綜上,原告請求附表一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一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,並變價分割系爭土 地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80條之1、第85條第 1 項但書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附表一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共有人 │應有部分 │備 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石壽(歿) │16分之2 │被繼承人呂石壽於民國65年12月4日死亡,由繼承 │ │ │ │人即被告呂怡慧、呂怡嫻、呂彩綺、呂祥茂、陳呂│ │ │ │式金、孫德成、孫良寅、孫良辰、楊子青、楊子毅│ │ │ │、楊繡綾、呂芳庭、呂芳草、張呂霞圭、呂俊弘、│ │ │ │呂俊毅、呂宜靜、呂官諭、呂阿亮、呂美英、呂芳│ │ │ │濱繼承而為公同共有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坤瑞(歿) │16分之4 │被繼承人呂坤瑞於民國40年7月5日死亡,由繼承人│ │ │ │即被告呂榮泉繼承取得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石堆 │16分之2 │原設籍於改制前臺中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號,戶籍 │ │ │ │資料載為行方不明,民國42年1月26日代報遷出。 │ │ │ │配偶呂林雪絨(Z000000000)於民國103年2月23日│ │ │ │死亡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愛治 │16分之2 │被繼承人呂愛治即林呂愛治於民國95年12月13日死│ │即林呂愛治 │ │亡,由繼承人即被告林禎瑢、林姿利、林楷吾繼承│ │(歿) │ │而為公同共有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坤泉(歿) │16分之4 │被繼承人呂坤泉於民國34年12月2日死亡,由繼承 │ │ │ │人即被告林耀庭、林信平、廖淑美、黃明宏、黃群│ │ │ │惟、黃群凱、林文郁、林文玫、林哲庭、楊林淑美│ │ │ │、吳翠瓊、吳佳騰、吳貳圃、高張綾珠、張文萍、│ │ │ │張紹容、張國振、張秀里、許梅宴、張原彰、張亦│ │ │ │嬅、曾張阿足、周月娥、鄭誼慧、鄭誼忻、鄭祚賢│ │ │ │、鄭祚騰、鄭惠姿、鄭惠娃、林陳淑貞、陳鋒猶、│ │ │ │陳鋒卿、陳淑芬、呂萬福、呂滿、羅並南、羅晉國│ │ │ │、羅茹珺、羅文孝、羅錫岳、羅錫士、羅錫仁、傅│ │ │ │玉葉、呂昌哲、呂威助、呂美雲、陳素琴、胡呂淑│ │ │ │香、呂淑真、呂金翰、呂恩綺、呂東益繼承而為公│ │ │ │同共有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金珧 │112分之1 │土地登記謄本誤載為呂理金桃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奈 │112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 │112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宗 │112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經邦 │64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經宇 │32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源良製刀工業股│64分之1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楊美春 │112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廖淑燕 │112分之1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美慧 │112分之1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共有人 │變賣所得價金分配比例 │訴訟費用負擔比例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怡慧、呂怡嫻、呂彩綺、│公同共有16分之2 │連帶負擔16分之2 │ │呂祥茂、陳呂式金、孫德成│ │ │ │、孫良寅、孫良辰、楊子青│ │ │ │、楊子毅、楊繡綾、呂芳庭│ │ │ │、呂芳草、張呂霞圭、呂俊│ │ │ │弘、呂俊毅、呂宜靜、呂官│ │ │ │諭、呂阿亮、呂美英、呂芳│ │ │ │濱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榮泉 │16分之4 │16分之4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石堆 │16分之2 │16分之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林禎瑢、林姿利、林楷吾 │公同共有16分之2 │連帶負擔16分之2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林耀庭、林信平、廖淑美、│公同共有16分之4 │連帶負擔16分之4 │ │黃明宏、黃群惟、黃群凱、│ │ │ │林文郁、林文玫、林哲庭、│ │ │ │楊林淑美、吳翠瓊、吳佳騰│ │ │ │、吳貳圃、高張綾珠、張文│ │ │ │萍、張紹容、張國振、張秀│ │ │ │里、許梅宴、張原彰、張亦│ │ │ │嬅、曾張阿足、周月娥、鄭│ │ │ │誼慧、鄭誼忻、鄭祚賢、鄭│ │ │ │祚騰、鄭惠姿、鄭惠娃、林│ │ │ │陳淑貞、陳鋒猶、陳鋒卿、│ │ │ │陳淑芬、呂萬福、呂滿、羅│ │ │ │並南、羅晉國、羅茹珺、羅│ │ │ │文孝、羅錫岳、羅錫士、羅│ │ │ │錫仁、傅玉葉、呂昌哲、呂│ │ │ │威助、呂美雲、陳素琴、胡│ │ │ │呂淑香、呂淑真、呂金翰、│ │ │ │呂恩綺、呂東益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金珧 │112分之1 │112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奈 │112分之1 │112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 │112分之1 │112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理宗 │112分之1 │112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經邦 │64分之1 │64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經宇 │32分之1 │32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源良製刀工業股 │64分之1 │64分之1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楊美春 │112分之1 │112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廖淑燕 │112分之1 │112分之1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呂美慧 │112分之1 │112分之1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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