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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補字第137號 原   告 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騰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7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3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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