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補字第201號 原   告 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孫翁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安筌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397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7,480元,應徵裁判費1,770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270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