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74號
原 告 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明勳
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6,600元,應徵
裁判費1,990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1,490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