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8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晟寶鑄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7,074元,應徵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
期不繳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