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
原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文
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吳金龍即新程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5,000元,應徵
裁判費3,530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