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 原  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吳金龍即新程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5,000元,應徵裁判費3,530元,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,030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 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素珍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