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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26號 原   告 寶閥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清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英協艾碧匹流體控 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15062號)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7,60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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