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483號
原 告 王志強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達日萊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,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
無從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查報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如獲勝訴
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),並
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
判費(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
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
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
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
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
者,以萬元計算。);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原
告並應提出被告達日萊有限公司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