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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補字第483號 原   告 王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日萊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 ,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 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查報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),並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 判費(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一 千元;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一百元;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九十元;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 分,每萬元徵收八十元;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七 十元;逾十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六十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 者,以萬元計算。);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原 告並應提出被告達日萊有限公司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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