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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5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51號 原   告 世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冠雄工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2132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28,44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13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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