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78號
原 告 嘉陞綜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勝忠
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源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222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63,1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7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1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