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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豐補字第591號 原   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良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進億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22103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500元,應徵裁判費1,000元,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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