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591號
原 告 辛焱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美玲
訴訟代理人 蔡佳良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進億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22103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,500元,應徵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
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50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