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13號
原 告 客利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誠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徐子喬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41,68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
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