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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13號 原   告 客利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子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41,68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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