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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6 年度豐補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657號 原   告 許加歡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順昌電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292,244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  一審裁判費3,200元,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   二分之一,應繳納裁判費1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  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二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和順昌電商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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