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71號
原 告 越光照明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正堯
上列原告與
被告冠賢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11,87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
號)補繳;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