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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司調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東國興魚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207,05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 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,000元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聲請費1,000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,特此裁定。 另請一併提出(1)具狀補正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(即公司 負責人)之姓名及住居所。(2)民事聲請調解狀末應蓋印聲請人公 司之大小章。(3)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一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曾仁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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