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405號
聲 請 人 東國興魚業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
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207,05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
應徵收之聲請費為1,000元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聲請費1,000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
,特此裁定。
另請一併提出(1)具狀補正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
代理人(即公司
負責人)之姓名及
住居所。(2)民事聲請調解狀末應蓋印聲請人公
司之大小章。(3)民事聲請調解狀
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
書 記 官 曾仁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