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司調字第84號
聲 請 人 朱秋嬌
聲 請 人 游展藝
聲 請 人 李建志
聲 請 人 張凱富
聲 請 人 張敏郎
前列五人共同
代 理 人 金湘媛
聲 請 人 傑瀚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金湘媛
上列聲請人與
相對人祭祀公業李子傳間請求通行權事件,聲請人
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
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標的價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66,88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,應徵收
之聲請費為1,000元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
請費1,000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
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
書 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