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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小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小字第207號 上訴人即原告張導民 原告張導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8,510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1,5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36條之32第2項)、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 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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