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595號
原 告 簡怡平
被 告 鍾政
諭
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刑事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07年度中
交簡附民字第34號),經刑事庭移送
民事庭審理,本院於中華民
國107年9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,170元,及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21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得
假執行。
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
甲、程序事項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
基礎
事實同一者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
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,且
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於小額程序
準
用之。
本件原告於起訴時,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
36,260元及利息,
嗣於中華民國(下同)107年9月20日當庭減
縮請求被告給付27,170元及利息,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,
均係請求被告給付
損害賠償金,核其性質係減縮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減縮後之聲明仍在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
,依前開規定,自屬
適法。
乙、實體事項
壹、
兩造之主張:
一、原告起訴聲明:1.被告應給付原告27,170元,及自
起訴狀
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2.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二、原告陳述
略以:
㈠被告於106年11月8日下午某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
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3段由北往南
方向行駛,其原應注意機車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
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而當時天候晴,夜間有照明,柏
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亦無障礙物,視距良好,並無不
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,
行經該路段793號前時,在
上開路段驟然變換車道,適
有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
路段同向行駛於鍾政諭後方,見狀閃避不及遂發生碰撞
,原告因而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腕部挫傷、左側肩膀
挫傷、左側大腿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、左側手部擦傷等
傷害。
㈡、請求項目及金額:
1、醫藥費:4,170元。
2、交通事故鑑定費:3,000元。
3、
精神慰撫金:20,000元。
4、總計:27,270元。
㈢綜上,
爰原告依
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
㈣提出:天心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
暨門診掛號費;清泉醫
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明細收據;國品實業股份有限
公司請假單暨106年10月至107年3月薪資單;郵政匯款
申請書;昇益輪機車行估價單等附卷為證。
三、被告聲明:1.
原告之訴駁回。2.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被告陳述略以:僅願賠償5至6千元等語。
貳、得
心證之理由: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駕車肇事致原告受傷害之事實,
業據原告提
出天心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暨門診掛號費;清泉醫院診斷
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明細收據;國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假
單暨106年10月至107年3月薪資單;郵政匯款申請書;昇
益輪機車行估價單等附卷為證;並引用相關刑事案件有關
之證據資料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勘認定原告主張之事
實為真實。
二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
任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
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
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
人雖
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
民法第
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茲依
原告請求分述如下:
㈠醫藥費:4,170元部分:
該部分業經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收據影本在卷
可按,被告對此亦未爭執,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
應予准許。
㈡交通事故鑑定費:3,000元部分:
本件檢方為交通事故鑑定時由原告預付鑑定款項,原告
自可請求被告給付,被告亦未爭執,原告此部分請求即
應同意。
㈢精神慰撫金:20,000元部分:
經查:原告因此次車禍受傷醫療往返醫院,且影響工作
等情況,致精神上受有極大傷害,而請求賠償非財產上
損害,自屬有據。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斟酌加
害程度、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(最高法
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、74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
議
參照)。準此,
人格權遭遇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
,於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時,其核給之標準須
參酌實際
加害情形、被害人之身分、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
關係定之。查原告係「二專畢業、已婚、一個小孩小三
、先生有在工作,住先生的媽媽家,需負擔小孩的學費
,每個月收入30000元,先生的錢我沒有過問,名下有
機車壹台及定存」;被告則係「高職畢業、未婚、租房
子住、需扶養父親、父母
離婚、月收入24000元,名下
機車壹台,沒有
不動產」等情,此經兩造陳明在卷。本
院
依職權調取兩造名下財產等資料:原告105年、106年
申報之所得各約為20餘萬元,名下無其他財產;被告
105年、106年申報之所得約各為20餘萬元,名下有汽車
0輛等情,此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
可稽
。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
經濟能力,被告侵
害原告身體健康之方法及因此致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程
度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慰撫金,尚
嫌過高,應以1萬元為適當。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,
難
認有據,無法准許。
三、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
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
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
支付命令,或為
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29條
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
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
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
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
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
害賠償債權,
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既經原告起訴而於
107年7月20日送達訴狀,有送達證書
可憑,被告
迄未給付
,當應負遲延責任。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
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7月21日起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法定遲延利息,
核無不合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7
,71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2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
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,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
事庭
裁定移送而來,依
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
免納
裁判費;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
,
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
併予敘明
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0,判決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林新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
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
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
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
書記官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日 期 │ 清泉醫院自付額 │ 天心中醫診所自付額 │
│號│(中華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06年11月8日 │(急診) 54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106年11月13日 │(一般外科)43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6年11月15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06年11月16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106年11月18日 │(不分科) 90元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6年11月18日 │(一般外科)530元 │(藥包) 26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106年11月20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106年11月22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106年11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0│106年11月27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1│106年11月29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2│106年12月1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3│106年12月2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4│106年12月4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5│106年12月5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6│106年12月8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7│106年12月9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8│106年12月12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9│106年12月12日 │ │(醫療自付額、診斷證明書)41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0│106年12月14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1│106年12月16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2│106年12月18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3│106年12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4│106年12月26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5│106年12月29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6│107年1月2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7│107年1月5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8│107年1月13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9│107年1月20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0│107年1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1│107年1月24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2│107年1月25日 │(一般外科)35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3│107年1月29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4│107年2月2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5│107年2月12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6│107年2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7│107年2月27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8│107年3月3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9│107年3月5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0│107年3月19日 │ │ 5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1│107年7月6日 │(一般外科)350元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合計 │ 2290元 │ 2420元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總計 │ 4710元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