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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小字第 59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豐小字第595號 原   告 簡怡平 被   告 鍾政 上列原告因被告傷害刑事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07年度中 交簡附民字第34號),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,本院於中華民 國107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,170元,及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得假執行。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甲、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 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,且 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 用之。本件原告於起訴時,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 36,260元及利息,於中華民國(下同)107年9月20日當庭減 縮請求被告給付27,170元及利息,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, 均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,核其性質係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,減縮後之聲明仍在同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 ,依前開規定,自屬法。 乙、實體事項 壹、兩造之主張: 一、原告起訴聲明:1.被告應給付原告27,170元,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2.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二、原告陳述略以: ㈠被告於106年11月8日下午某時許,騎乘車牌號碼000-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3段由北往南 方向行駛,其原應注意機車變換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 行,並注意安全距離,而當時天候晴,夜間有照明,柏 油路面、乾燥、無缺陷亦無障礙物,視距良好,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,竟疏未注意,於同日下午5時25分許, 行經該路段793號前時,在上開路段驟然變換車道,適 有原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同 路段同向行駛於鍾政諭後方,見狀閃避不及遂發生碰撞 ,原告因而人車倒地,並受有左側腕部挫傷、左側肩膀 挫傷、左側大腿挫傷、左側膝部擦傷、左側手部擦傷等 傷害。 ㈡、請求項目及金額: 1、醫藥費:4,170元。 2、交通事故鑑定費:3,000元。 3、精神慰撫金:20,000元。 4、總計:27,270元。 ㈢綜上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 ㈣提出:天心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門診掛號費;清泉醫 院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明細收據;國品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請假單暨106年10月至107年3月薪資單;郵政匯款 申請書;昇益輪機車行估價單等附卷為證。 三、被告聲明:1.原告之訴駁回。2.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四、被告陳述略以:僅願賠償5至6千元等語。 貳、得心證之理由: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駕車肇事致原告受傷害之事實,業據原告提 出天心中醫診所診斷證明書暨門診掛號費;清泉醫院診斷 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明細收據;國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假 單暨106年10月至107年3月薪資單;郵政匯款申請書;昇 益輪機車行估價單等附卷為證;並引用相關刑事案件有關 之證據資料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勘認定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。 二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 任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 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 人雖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茲依 原告請求分述如下: ㈠醫藥費:4,170元部分: 該部分業經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收據影本在卷 可按,被告對此亦未爭執,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。 ㈡交通事故鑑定費:3,000元部分: 本件檢方為交通事故鑑定時由原告預付鑑定款項,原告 自可請求被告給付,被告亦未爭執,原告此部分請求即 應同意。 ㈢精神慰撫金:20,000元部分: 經查:原告因此次車禍受傷醫療往返醫院,且影響工作 等情況,致精神上受有極大傷害,而請求賠償非財產上 損害,自屬有據。按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,應斟酌加 害程度、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(最高法 院51年臺上字第223號判例、74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)。準此,人格權遭遇侵害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 ,於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時,其核給之標準須參酌實際 加害情形、被害人之身分、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 關係定之。查原告係「二專畢業、已婚、一個小孩小三 、先生有在工作,住先生的媽媽家,需負擔小孩的學費 ,每個月收入30000元,先生的錢我沒有過問,名下有 機車壹台及定存」;被告則係「高職畢業、未婚、租房 子住、需扶養父親、父母離婚、月收入24000元,名下 機車壹台,沒有不動產」等情,此經兩造陳明在卷。本 院依職權調取兩造名下財產等資料:原告105年、106年 申報之所得各約為20餘萬元,名下無其他財產;被告 105年、106年申報之所得約各為20餘萬元,名下有汽車 0輛等情,此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可稽 。本院斟酌前述兩造之身分、地位、經濟能力,被告侵 害原告身體健康之方法及因此致原告所受精神之痛苦程 度等一切情狀,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慰撫金,尚 嫌過高,應以1萬元為適當。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,難 認有據,無法准許。 三、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 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民法第229條 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 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 第233條第1項、第203條亦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債權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既經原告起訴而於 107年7月20日送達訴狀,有送達證書可憑,被告未給付 ,當應負遲延責任。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7月21日起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,核無不合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17 ,71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逾此部分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六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 事庭裁定移送而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 免納裁判費;本件審理過程中兩造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 ,無庸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,併予敘明 參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0,判決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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日 期 │ 清泉醫院自付額 │ 天心中醫診所自付額 │ │號│(中華民國) │ (新臺幣) │ (新臺幣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6年11月8日 │(急診) 540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6年11月13日 │(一般外科)430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6年11月15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106年11月16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106年11月18日 │(不分科) 90元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106年11月18日 │(一般外科)530元 │(藥包) 26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106年11月20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8 │106年11月22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9 │106年11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0│106年11月27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1│106年11月29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2│106年12月1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3│106年12月2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4│106年12月4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5│106年12月5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6│106年12月8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7│106年12月9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8│106年12月12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9│106年12月12日 │ │(醫療自付額、診斷證明書)41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0│106年12月14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1│106年12月16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2│106年12月18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3│106年12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4│106年12月26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5│106年12月29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6│107年1月2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7│107年1月5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8│107年1月13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9│107年1月20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0│107年1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1│107年1月24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2│107年1月25日 │(一般外科)350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3│107年1月29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4│107年2月2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5│107年2月12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6│107年2月23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7│107年2月27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8│107年3月3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9│107年3月5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0│107年3月19日 │ │ 5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1│107年7月6日 │(一般外科)350元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合計 │ 2290元 │ 2420元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總計 │ 4710元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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