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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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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簡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227號 原   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被   告 世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,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。 二、查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107年度司促字第1686號 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500元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(下同)107年3月31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,490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3 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查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按 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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