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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簡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簡字第58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岳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毓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勝邦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8,500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3,315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,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,315 元,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,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,及 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;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