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76號
上訴人 即
被 告 宏英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英洲
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
務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,查
本件上訴利益即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54,295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
法 官 洪堯讚
右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伸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