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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103號 原   告 雷登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財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絢國際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9, 320元,應徵裁判費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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