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03號
原 告 雷登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財能
上列原告與
被告晶絢國際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9,
320元,應徵裁判費4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
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