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112號
原 告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于彥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原光立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300,000元,應徵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
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