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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121號 原   告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1,326元,應徵裁判費3,860元,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3,360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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