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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161號 原   告 劉永太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代宇電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108,360元,應徵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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