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221號 原  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工營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26,910元,應徵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