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21號
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伯燿
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
上列原告與
被告工營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26,910元,應徵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
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本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