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豐補字第264號
原 告 冠侑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家宜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文彬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8,900元,應
徵裁判費3,8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即
駁回本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江婉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