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豐原簡易庭 107 年度豐補字第 3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豐補字第321號 原   告 黃美琴       劉正宇       劉正翔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563,200元,應徵裁判費6,170元(依原告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 所載,原告於本件單純因給付工資而涉訟而不符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7條之規定之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婉君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